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是一种文化的存在。透过文化,人类在不同层面和视角中确证着自己的本质。哲学作为人类的自我意识理论,从古至今,有一个不断向人自身回归的发展逻辑。文化哲学在自觉的意义上反映和表达人与文化世界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与人”的关系折射着文化哲学的最基本内涵。哲学立足于人的现实存在与发展对文化进行能动地思考,为文化的现实发展与进步确定了价值目标。正是哲学对人的文化行为和活动方式的这种价值引导,才使人的行为真正拥有价值。法律文化如同今天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一样,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曾风靡一时,并成为法律本体学说中的一种。法律文化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深厚的文化根基。尤其是在当今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备受青睐的时期,追求财富最大化的集体意向容易影响个人的观念,使他们极易被物质现象所迷惑。因此,探寻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的根基和文化底蕴就有了时代意义。在几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中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中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出了其不相适应的一面。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中国社会主义文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从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化,是当前中国法治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主体性思想构成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和文化中关于人的理论和观念的基础,甚至成为人们行为的指针。而中国哲学界一直存在着一种现象,即是对主体性的有意无意的遮蔽,造成实践中主体性的缺失。本文试图引入主体性概念,通过论述中国法律文化主体的主体性之生成,来探究中国法律文化的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