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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日渐丰富,但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在逐渐隐退,过度的追求个人主义,以致人们的道德素质日益滑坡。“见危不救”事件被频繁报道,潜伏已久的“见危不救”以日益趋于严重的姿态浮出水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直以来依靠道德规范调整无特定义务主体间的关系,尤其在面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中,道德要求人们拒绝“见危不救”,谴责“见危不救”。但是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对道德的忽视,道德逐渐失去原有的约束力,“见危不救”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期待道德逐渐恢复原有的约束力使得广大公众自愿的履行积极的救助行为,社会秩序已经来不及等待,需要法律的扶持,一方面以法律的强制力恢复道德的管理能力以及约束力,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力量制约“见危不救”,以此,创建社会和谐与公序良俗秩序。“见危不救”作为一项道德义务迈入刑法中义务的行列,一直是备受争议褒贬不一,下文通过对“见危不救”入刑问题展开的研究,兼论重大道德的刑法化,阐述笔者之薄见,全文共五章,约三万余字:第一章是“见危不救”事件的引出,从早期的九十年代至今,呈现愈演愈烈的局面,通过对案例的理解初步形成“见危不救”的概念,对“见危不救”的性质的展开分析,以免扩大“见危不救”刑法化的范围,只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涉及人身、财产、国家、集体重大利益的“见危不救”这种重大的道德义务才具备刑法中义务的性质,将这种“见危不救”称作“重危不救”,以区别于一般的“见危不救”。第二章本文的重点,“重危不救”这种重大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保护的重大利益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两者的协调发展为重大道德可以成为法律义务的奠定了基础。“重危不救”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分析“重危不救”行为人主客观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重危不救”一项不作为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等价于违法行为造成法益侵害,不作为产生的损害结果与刑法设定义务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认为“重危不救”可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重危不救”刑法化有可行性与必要性,并不违反众多学者担心的刑法谦抑原则,对“见义勇为者”保护和保障也为“重危不救”实施的可行性创造了外部条件。第三章通过对国内外“见危不救”立法状况的分析,在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下道德入刑,“重危不救”刑法化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重危不救”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在实践中也需要法律对这样的行为加以规制,逐渐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创建良好的公共秩序,逐渐恢复道德约束力。第四章笔者对“重危不救”入刑后的立法构建,从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出发,对“重危不救”入刑后的事件与处罚也做出了简单叙述。“重危不救”的刑法化是增加人们对社会的安全感,也是人权保障的需求,是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