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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合同在我国作为无名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在以物抵债合同中就抵债合同的效力、是否构成让与担保、是否违反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房抵债”角度出发来研究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典型案例作为前导,就理论中对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认定以及对实务中“以房抵债”案件的裁判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诉讼和审判有所启示。在研究以物抵债法律适用问题时,本文首先对实践中的以物抵债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并对以物抵债中“物”的性质、“抵”的方式和“债”的范围进行划分;其次针对以物抵债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需要明确旧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以物抵债合同造成何种影响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在以物抵债合同中的适用;再次对实践中以物抵债合同构成让与担保的判断标准进行研究,明确应从抵债物本身价值的角度出发来看待让与担保制度中的流质契约;若抵债物价值与所负债务价值相当,则认为此时不应否认流质契约的效力,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会避免在当事人间引发新的矛盾。将以物抵债合同进行类型化区分,明确不同类型的以物抵债具体适用规则,这对于研究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引发如当事人间利益冲突等诸多问题,如在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建设工程承包人之间都会产生利益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对于研究以物抵债合同意义重大;另外,对于以物抵债合同中虚假诉讼的发生也应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防范,如加大惩罚力度,使当事人真正做到“不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