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宪制中的弹劾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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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即享有弹劾发动权的法定机关对于具有违法或失职等法定弹劾事由的公权力主体进行控诉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事后监督行为。本文以民国宪制中的弹劾制度为研究对象。根据弹劾制度的政治背景的不同,将民国时期大致分为共和体制时期、共和体制变异时期、五权宪法体制时期三个时间段,对于每一时期的弹劾制度进行分别论述,旨在揭示该时期弹劾模式的变迁。论述主要围绕制度设计、主体、客体、程序、实践等方面进行。随后分析在民国宪制中弹劾制度的思想基础的发展历程、弹劾制度的作用和缺陷、以及对于当下的启示。第一部分,共和体制下弹劾制度的初创。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采用民主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学习西方的议会监察制度。参议院为立法机关,兼具监察权,为弹劾之主体。弹劾之客体为总统的谋叛行为以及国务员的违法或失职,未有涉及副总统的弹劾。此时期,虽敢于对位高权重者提出弹劾,但由于各方掣肘结果均不了了之。故此,对西方资产阶级议会监察制度的照搬并非上乘之举。第二部分,共和体制的变异与弹劾制度的嬗变。袁世凯执政后,建立了与共和体制相矛盾的北洋政府。以《中华民国约法》确立大总统的独裁统治,建立复古气息浓重的弹劾制度。由于大总统独裁,所以对大总统的弹劾不过是一纸空文。设立肃政厅行使弹劾权,该厅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直接隶属于大总统,大有明清时期都察院之神韵。对于除大总统外的其他弹劾对象及其弹劾事由、弹劾程序,较之共和体制时期更为广泛、具体、多样。无论其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为巩固其独裁统治服务。第三部分,五权宪法体制下的弹劾制度。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在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指引下初步尝试创建新型弹劾制度,建立了中国近代第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监察院,这标志着中国监察制度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设立惩吏院行使惩戒权能。前期实行弹惩分离,后期随着惩吏院并入监察院则实行弹惩合一,这也是对孙中山“弹惩一体”思想的践行。其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实行监察权独立,设立专门的监察院行使弹劾权。将所有的公务员纳入弹劾范围,弹劾程序也愈加完善,并且建立地方弹劾制度弥补以往对于地方弹劾的空白。从运行实践来看,弹劾数量众多,实为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细究其实践所反映出的症状,往往也难尽人意。第四部分,对民国时期弹劾制度的评析。首先,对“三权分立”、“五权分立”两种政治体制下的弹劾权进行阐述。整个民国时期的弹劾制度经历了从“三权分立”下监察权从属于议会,到“五权分立”下监察权独立的发展历程,这也是从照搬国外制度到自我探索的发展历程。其次,分析该制度之历史作用及其缺陷。认可弹劾制度在整个民国时期所体现出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客观的分析出其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结语。根据前四部分的论述,本部分进行反思、总结,以得出对于当下的些许启示。其一,弹劾制度的目的是监督、惩戒,为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科以沉重的犯错成本,敦促公务人员恪尽职守。但弹劾制度隐含着各种权力之间的博弈,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它的实效有赖于权力配置的合理性。其二,完备的弹劾制度只有创设在民主的政治制度和健全的法治环境之中,才能真正发挥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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