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免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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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困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经过多年酝酿起草的一部重要的国际贸易统一法。公约的主要目的并非要取代或调和各国国内法规则,而是提出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以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6年1月13日已有68个国家签署或加入,其中在65个国家获得批准并生效。这些成员国的贸易额占了世界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自从公约生效以来,各国均有大量的国际贸易争议通过适用公约得到解决。由于公约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方面的众多内容,本文仪立足于公约的具体内容,从中选取一个重要的制度——免责制度进行论述。免责制度是公约中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概念和适用标准等完整的体系,它包括第79条和第80条两条基本条款,和该制度所涉及的其他各种条款。公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十分接近,但作为一项促进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制度,其内容又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为兼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特点,公约的免责制度体现了对大陆法系不可抗力理论和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理论的融合。在第79条中,为了避免各国国内法类似概念的混乱,公约统一采用了“非所能控制的障碍”这一概念作为可援引的免责事由。在具体的适用标准上,公约比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理论中的标准要宽松些,而比英美法系中的“商业不可行”标准更严格一些。这是公约的“非所能控制的障碍”免责规则的突出特征。公约还对免责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指导当事人在遭遇“障碍”时如何正确行事,达到获得免责的目的。公约对免责的法律后果作了重要限制,仅可免除当事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以此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约同时还将当事人原因造成另一方不履行也纳入免责事由的范围,弥补了第79条的一点缺漏。公约正是通过这些规定,凭借其灵活性和普遍接受性,向遭遇“障碍”的相关当事人提供一种免责的标准或指引,同时也向各国国内法提供一种国际贸易法上的免责制度的参考。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公约范围内可援引免责的事由、其构成因素、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内容,一一进行了深入详尽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本文旨在通过对公约的免责制度作一系统地论述,为国内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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