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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指的是国家司法鉴定人对诉讼中所涉专业性问题进行判断、鉴别并得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功能,是证据的法定种类,在证据形式中地位非常重要,可以说,完善证据制度的核心任务之一就在于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既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为诉讼或仲裁活动提供服务的一种司法辅助制度。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协作的原则,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要求,在全国已建立起一批规模适度、专业突出、分工合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但在发展过程中,中国对于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借鉴充满了自己的“特色”和各种制度的杂糅。事实上,奉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原理,导致我们对于西方的一切制度采取“拿来”的态度,凡是被认为有利于中国现实问题解决的或者“好”的制度便拿过来,也不去细究不同法系内在逻辑和历史土壤的差异。这是对于拿来主义的曲解,与“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的精神要义南辕北辙,反映出决策上的不自信、制度上的断裂,甚至实践中的自相矛盾。我们需要有一个全新的视角,去解构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性质与作用机制,明确鉴定程序的目的,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反思与重构。本文分为4个章节:第1章:传承与割裂——司法鉴定制度发展概述。结合国内外司法鉴定发展的实际情况,简要介绍其概况。第2章:程序与实体——司法鉴定的多维视角。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作为科学结论的司法鉴定;第二部分从论述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第三部分论证法律的选择与程序正义。第3章:"结论"到"意见"——司法鉴定诉讼证据的效用。在上一部分已经明确强调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证据的性质的前提下,探讨其效用方式,追究现有“以鉴定案”格局的产生原因,并提出打破这种格局第4章:反思与重构——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这一部分是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沿着前文的分析路径,在解析之外建构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