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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用票据进行支付和资金清算的交易越来越多。由于监管制度不全,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犯罪也日益增多。文章从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及特点入手,针对票据诈骗罪的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按照由主观到客观的顺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本人的观点。
在第一部分关于主观方面相关问题的论述中,主要针对目前仍有争议的“占有”和“明知”的内涵和以及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提供了判断本罪主观要件的一些标准。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犯罪对象的范围问题,意在解决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的认定,从国内的立法以及国内的司法理论及实践等多个角度论证,得出票据诈骗罪中的犯罪对象应该将财产性利益包含在内,并对适用于票据诈骗罪的“财产性利益”一词进行了限定。
第三部分是本罪涉罪票据的认定。这部分,本文将票据诈骗罪中五种行为方式所涉及的票据分别进行了梳理,使各种票据之间的界限更加清楚。
第四部分,在客观方面的认定中,本文着重对几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分别进行分析讨论,并通过对法条用语的分析来探讨几种行为的定性,从而对“罪与非罪”有更好的界定。
第五部分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将“票据诈骗罪”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犯罪一一对比。通过文章的论述,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认定中,能更好的将“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
最后针对票据诈骗罪的新特点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提出了预防犯罪发生的角度和犯罪查处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