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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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极大的丰富起来,其种类和数量都在不断地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主要重视的是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而忽视了对财产的管理权,以致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纠纷日益增多,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然而目前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是否可分割,《物权法》仅笼统规定共同共有可分割,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可以分割的情形。对于《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问题以及《物权法》中重大理由、共有基础的丧失应如何释义仍然存在较多疑惑。需要在审视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婚内财产分割的目的、原则、同财共居的传统理念以及借鉴域外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重大理由及共有的基础丧失进行释义,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些许解决思路。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采取总分的结构来阐述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为导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本题的研究重点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婚内财产分割的立法与司法审视即提出问题。该部分首先阐述了婚内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婚内财产分割,《物权法》规定有重大事由或者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分割共同财产,但规定的较为笼统,何为有重大理由及共有基础的丧失缺乏具体释义,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内可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其次阐述了婚内财产分割的司法现状,一方面目前婚内财产分割的纠纷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却严格限定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难以保障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最后阐述了婚内财产分割问题之困惑,主要包括《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问题、重大理由如何释义及何为共有基础的丧失。第三部分为重大理由之释义。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婚内财产分割的目的,既在于实现共同财产的平等管理权,也在于应对家庭财产多元的现状、保障特殊情形下个人财产权;其次阐述了婚内财产分割的原则,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是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请求分割,必须摒弃财产分割之任意主义,坚持法定主义;最后对重大理由进行了分析,司法解释所阐述的两种可以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应属于《物权法》规定的重大理由的范畴,与此同时重大理由应是封闭条款不可随意扩张,另外阐述了重大理由的几种典型情形。第四部分为共有基础丧失之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证将夫妻分居纳入共有基础丧失之范畴。首先,阐述了同财共居的传统理念,其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历史基础及经济文化基础;其次,介绍了域外分居期间立法状况为我国相关制度提供些许借鉴;最后对夫妻分居进行了证成,分居期间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与此同时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丧失为了防止一方的恶意行为应将分居纳入共有基础丧失之范畴第五部分为结论。一方面进一步强调文章的观点,另一方面总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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