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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结构下法律为中小股东提供的保护伞,其可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处理的母公司少数股东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受到我国公司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具备特殊性,其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因此本身还存在诸多程序方面的问题。本文以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为视角,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比较法的探究。具体来讲,本文首先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本质入手,从概念到特点再到诉讼法原理,逐步深入剖析。之后重点研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呈现,并与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结合,试图找到适合中国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之路,以求为我国成功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提供部分参考价值。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共计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首先,引入案例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进行解读。其次,依据内涵对其程序法上的特点进行了总结,明确其具备“结构上的双重性”和“利益上的相关性”。然后,简要分析其法律构成要件。最后,在上述问题结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标的与诉权问题,明确母公司股东的诉权来自于程序法赋予,从而明晰了其本质。第二部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特殊性。该部分为本文重点,共分为四个小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既判力以及“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从而引出对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并介绍目前学界较为认同的三种扩张类型。其次,从基础理论出发,分析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所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其对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影响,得出应分情形适用判决既判力对子公司的片面扩张这一结论。对于其他母公司股东而言,因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具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而适用在保障其正当程序参与前提下的既判力全面扩张。第三部分: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域外考察并得出启示。首先,介绍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沿革以及发展现状,之后,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以及已经确立该诉讼制度的日本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司法现状进行反思,明确了需要探索具备本国特色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之路。第四部分:对构建我国涉及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相关程序的设想。首先,对各方主体的诉讼地位进行确定,得出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将理论化的既判力片面扩张理论变为现实的条件这一结论,考虑到与我国现行法律接轨的问题,需要采取过渡手段,因此程序保障基础上的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更符合我国将来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时的现实条件。最后,详细介绍了能够提供的事前保障程序和事后救济手段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