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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信息是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并非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准则对披露做出明确要求的基本信息之外的其它信息,它是相对于强制性信息而言的一个概念,是对其的补充和扩展,因为它所揭示的内容更多的是企业根据其信息披露战略自愿向资本市场公开的“软信息”,而不是强制披露的“硬信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这方面信息的主要目的就是展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从而区别于其他竞争者,在资本市场上筹得更多的资金,同时实现企业的增值。从理论上来解释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展开:会计目标由经营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的转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性解释;信息不对称理论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质性解释;契约理论与信号传递理论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提供了机制性解释。在采用内容分析法,构建了一套包括背景信息、经营信息、社会责任信息、预测信息、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信息共五大类35项指标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体系后,本文依此对沪市A股139家样本公司的2010年年报进行分析,得出了反映其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高低的分数。从描述性统计上看,我国上市公司整体披露水平不高,且总体来看各个公司在自愿性披露信息的表现上差距不大,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具体到各个信息类别,差距则比较明显,披露情况最好的是社会责任信息和背景信息,最不好的是预测性信息,经营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信息居中。而预测性信息恰恰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一类信息,从而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供给的信息与需求存在着脱节的现象,需要监管部门予以恰当的引导。在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时,本文以样本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的得分值为自变量,以托宾Q值为反映企业价值的因变量,同时选取了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公司成长性三个控制变量,建立了多元回归模型,展开实证研究。结果证明:自愿性披露水平的高低对企业价值有显著的影响,披露水平越高,企业价值越大;而在所有类型的信息中,真正能够带来价值效应的是经营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信息,背景信息和预测信息虽然与企业价值正相关,但这种关系并不显著,而社会责任信息与企业价值间则存在着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考虑到行业的不同可能会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倾向性不同以及信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方式不同后,本文沿着之前的分析思路将研究锁定在了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中所表现出的差异上。将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以下简称水电业)和房地产业作为这两类行业的代表,在二次抽样后两个行业共得到了40家样本公司。采用逐步回归法,分别对这两个行业的数据进行回归后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在两个行业中并没有显著的差别,两者披露水平相仿,并且都不高,这是本文研究中得出的新观点,与之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果认为,自愿性披露在竞争与非竞争行业中有明显的差异,竞争性行业更倾向于自愿披露信息不同;但具体到各类信息在行业间的披露情况,差距则有所体现,研究结果显示,垄断性行业中的企业更倾向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却更倾向于披露背景信息。但是,在垄断性行业中自愿性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并不相关,而在竞争性行业中经营信息的自愿披露水平越高,企业价值也就越高。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笔者从上市公司、监管方、投资者三个角度分别提出了建议:上市公司应该从自愿披露信息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读性三方面予以加强;监管方要发挥好对信息供给的引导作用,权衡好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评估作用;而投资者则应以价值投资为导向,消除投机心理和短视行为,拓宽与信息接触的渠道与方式,审慎对待企业披露的自愿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