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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的特点,驰名商标所有人不能有效地阻止在其他国家出现的抢注行为,未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往往成为国内抢注的对象。近年来我国存在许多外国驰名商标国内抢注的商标纠纷,如“特斯拉”案和“卡斯特”案等。我国商标法中关于禁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规定,都不适用于解决外国驰名商标国内抢注现象。外国驰名商标国内抢注的规制存在困境。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般原则,带来了很多问题: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冲击;基于地域性产生的商标抢注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在外国驰名商标国内抢注中坚持地域性原则,与商标权客体保护相冲突。“特斯拉”案和“卡斯特”案都体现了司法实践中考量因素的多元化,如国内商标的使用情况、域外权利人的商标知名度情况,并且开始意识到国内这种抢注行为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阻碍先进技术进入我国,损害国内消费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外国驰名商标国内抢注中,需要对商标保护地域性进行一定的突破与协调。国际公约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具体的规定,但在操作上仍然不具体。《联合建议》虽然对外国驰名商标问题有很详细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强制性。美国对外国驰名商标抢注行倾向于坚持地域性原则保护本国商标,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对抢注他人在未在本国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行为不予以否定。德国禁止抢注外国驰名商标,《巴黎公约》意义上的外国驰名商标只需要在德国存在,就可以在德国获得同类保护。外国驰名商标国内抢注的规制,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外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面,可以以《联合建议》规定的驰名认定标准来指导成员国的国内法,统一各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并由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来行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将《联合建议》第2条相关规定作为强制性指导条款,只要该外国驰名商标能提供其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则其他成员国可以根据其提供的依据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外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方面,可以将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款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域外效力赋予强制性,缔结商标区域性条约和国际多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