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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的关键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文从论述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内涵、性质、功能等方面对经济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析,并且具体对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进行分析论述。以利于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认定经济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本文分引言、正文与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五章。第一章论述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性质与刑事推定。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应理解为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以自己作为财物所有人的意思进行处置,导致所有权人无法实现其所有权的特定犯罪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超过主观要素。在我国刑法中,主观超过要素基本体现为目的犯中的目的。在具体犯罪中,根据其超越的程度,可以成为一种附加的目的。附加的目的是指部分超越客观要素,可以为客观行为部分对应的目的犯的目的。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对经济诈骗犯罪的定罪提出很高的要求。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经济诈骗犯罪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其主观上都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和骗用贷款行为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经济诈骗犯罪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精神世界,不易把握,要准确运用刑事推定来认定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在进行刑事推定时,要准确区分“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利用刑事推定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保证事实推定过程中因果关系的必须性、准确性与唯一性。第二章论述了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要素,贷款诈骗客观上使用欺骗的行为,即客观上有骗的因素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文规定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某负责人又在座谈会的综述中提出了11种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从主客观相统一角度来准确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章论述了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行为人有无积极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正确对待行为人的逃匿行为等方面在进行认定。正确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认定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经济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应当以取得财物的时间为准,在取得财物之前,可以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财物之后,不能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第四章论述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情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具备欺诈方式集资形式。现阶段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存在一些问题。第五章论述了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是信用证诈骗罪必要构成要件。信用证欺诈与信用证诈骗在客观上表现相同,关键区分在于信用证诈骗需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