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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自此我国存在近59年的劳教制度被彻底废除。但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我们应如何填补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法律空白,在后劳动教养时代,出现的轻微违法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同时,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使许多轻微违法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控范围。如惩治失信背信行为(考试作弊)、扩大危险驾驶追责范围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加大了刑法的调控范围,扩大了刑罚圈,实践证明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是,刑罚圈的扩大具有双刃剑的作用,用之得当可以减少类似轻微犯罪的发生,用之失当则可能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国际社会针对轻微罪的处罚有其一套完整并严格的程序,名为轻罪制度或是轻罪法,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轻罪制度融入到了本国的刑罚体系之中。轻罪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关于轻微违法犯罪能否借鉴国外轻罪制度这一问题,国内学者争论不休,主要争论点集中在轻罪的界定、建立轻罪制度会否造成犯罪圈的扩大、如何解决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后,针对轻罪制度具体如何设计,建立轻罪制度后的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等提出自己的看法。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轻罪制度概述,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国外的轻罪制度和我国的轻罪制度。国外的轻罪制度又包括轻罪概念和轻罪制度。国外的轻罪概念主要包括西方各国主要区分轻重罪的方法,如建立轻罪法或是在刑法分则内进行规定等。国外轻罪制度主要包括国外轻罪制度的内涵与意义。内涵主要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意义主要是可以限制行政权的扩大,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等。我国的轻罪制度主要包括轻罪标准的认定与轻罪制度的内容。轻罪制度的内容又分为影响轻罪的成立条件和轻罪的处理模式。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轻罪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瓶颈。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有利于贯彻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现我国犯罪化的选择。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利于弥补劳动教养废止后的法律空白,是国际社会治理轻罪案件的经验总结,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内在需求。轻罪制度设立的制度瓶颈主要包括轻罪入刑造成的犯罪圈扩大、有犯罪前科“污名”的涉罪人能否回归社会、与现有刑法体系的协调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包括我国轻罪制度的设计,主要从轻重罪的划分、轻罪制度的刑罚处遇、轻罪制度的程序处遇、轻罪制度的行刑处遇和轻罪制度的社会处遇几方面来论述。轻罪制度的刑罚处遇主要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并处罚金。程序处遇主要包括刑事简易程序。行刑程序主要包括判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社会处遇主要包括涉罪人能否回归社会、回归社会面临的困难。第四部分主要包括轻罪制度建立后应建立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分为前科消灭的概念和轻罪前科消灭的概念,论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和局限性,设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