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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1日,随着深沪交易所正式启动交易试点工作,融资融券终于从幕后走上台前。融资融券制度以效率为追求价值。但是作为一项“舶来品”,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的相关制度安排存在诸多争议以及从我国法律角度观之的矛盾之处。融资融券交易若想成为一项稳定的制度被固定下来,并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必须寻求法律困境的化解路径。通过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对我国融资融券中制度安排进行研究,分析融资融券相关制度安排与我国既有法律体系的冲突之处。并通过对立法背景的探寻、境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寻找化解融资融券制度冲突的法律路径。融资融券创造性的引入让与担保,这与我国物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等原则相冲突。我国学者提出的最高额质押、账户质押等化解冲突路径难经推敲。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背景以及让与担保的本质出发,可以找到让与担保制度的生存的空间,消解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融资融券中引入信托关系,却并未完全遵循信托法的原理,使得融资融券中信托关系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之处。大胆承认以证券为标的的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化解信托制度法律冲突的唯一出路。融资融券初始保证金比例的设定与调节,不仅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控制,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证券交易所行使融资融券初始保证金比例的决定权与调整权,有碍于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应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保证金、利率等规定已不再局限于证券业务,还涉及银行业务,尤其是转融通制度确立后,与银行业的关系更加密切。证券监管部门单独监管显然无法有效监管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应当建立证券、银行等多部门联合管理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