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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当可资适用的民事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官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地较为庞杂、简略,而民事案件中法律冲突却日益纷繁复杂,给法官的法律适用工作提出了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本文对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发掘和探讨,力图找到在法律适用理论指导下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方法。笔者将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常见的问题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民事案件法律适用实务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的概念和方法等理论问题,通过对法律适用基础理论的阐释,梳理一些有关法律适用的逻辑步骤、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法律位阶划分等方面存在的不同理解,旨在找出在理论框架下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民事案件法律适用方法,构建分析解决法律冲突适用问题的规范化、体系化的法律思维方法;另一类问题是,依据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可以将我国的民事法律冲突分为两种情况——不同位阶民事法律规范“相抵触”、相同位阶民事法律“不一致”。针对不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探讨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的法律规范效力是否自动消灭以及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合理使用法律适用权以避免越权的问题;针对相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按照法律适用的逻辑步骤和一般规则,分析演练了相同位阶民事法律规范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方法,论证了法官行使选择适用权应按照法律适用的规范化、体系化的思维方式进行,即在法律适用的法律选择阶段,需要对所涉及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效力层级以及实践中的法律效力的角度作全面的分析研究,并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进行裁判,以此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使民事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在判决书中通过判决理由而不是简单地上行下效来解决。在文末,本文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在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规范效力以及法官有选择适用权而没有合法性审查权需要立法加以明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