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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金融体制变革的趋势之一就是金融由分业体制向混业体制的转变。美、英、日等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都相继以立法的形式实现了或实践着这种变化,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独特优势,成为一些分业向混业转型国家的首选。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含义是指以股权控制为纽带,通过非金融母公司控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一种以上业务的金融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已在国内出现,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是,由于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这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果长期缺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必将会产生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风险,深入研究其法律防范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和现实,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最终提出防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立法建议。本文第一章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模式选择。首先,笔者在比较分析了各国、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后,得出自己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一般控股公司相比具有的法律特征。之后,通过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实践,阐述了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制度背景与主要内容,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内外动因。本文第二章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所产生的特殊风险。这些特殊风险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表现形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内部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不透明系统、不公平竞争等4大类风险。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内的关联交易,使得风险很容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间传递;第二,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的利益冲突,可以分为内部利益冲突和外部利益冲突,内部的利益冲突会使集团内某部分成员利益遭到牺牲,而外部的利益冲突会使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受损;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不透明性将会导致金融监管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资本的重复计算风险;第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拥有的庞大经济实力,有可能使竞争减弱或形成垄断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有可能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各成员之间不良关联交易的存在而形成不正当竞争。本文第三章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要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就必须设立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并针对每种不同的特殊风险设置一系列应对措施。监管一般可分为分别监管和合并监管两种基本模式,各国在这两种基本模式上设置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各监管模式的利弊,指出中国在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后的初始几年,采用美国的“伞状监管”模式,然后在时机成熟时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在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制度方面,笔者重点分析了四种比较有特色且重要的法律规范:首先通过设置防火墙制度(其中包括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防范内部利益冲突和内部关联交易所产生的风险;其次通过设置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防范外部利益冲突和不透明系统造成的风险;再次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性监管防范资本的重复计算风险;最后通过反垄断法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本文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所特有的问题和风险,最后针对中国选择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重要议题进行立法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方面问题做出规定,以达到防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建立稳定有序的金融秩序之目的。总之,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选择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建立,还需要进行大量全面、细致、深入的研究工作。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希望对将来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工作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