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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被害人学与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将被害人提升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相应的增设了许多诉讼权利,但仍然有很大的缺陷。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既是基于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等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在需求所决定,也是防止刑事被害人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还符合司法文明与法律人性化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来论述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正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特征、保障其权利的必要性以及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沿革。关于被害人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角度的表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笔者还就刑事被害人的主要特征以及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作了简要概括。被害人权利保障在刑事诉讼历史上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再逐渐提高的过程。原始社会,被害人处于惩罚执行者的地位。奴隶社会初期,被害人由惩罚执行者转变为刑罚执行者。奴隶社会中后期,国家职能逐渐加强,国家审判逐渐产生,在对罪犯的追究上基本上实行控告式诉讼。从十五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被害人的核心地位逐渐暗淡,尤其是在国家公诉制度和专门公诉机关建立后,国家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很少顾及被害人的利益和意志。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各国开始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予以了更多的关注。特别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中期,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其权益和地位问题再度引起广泛关注。正文的第二章介绍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地位之差异以及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在该部分中,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均较为重视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被害人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和保护较为全面、完整,其人权保障受到了相当的重视。英美法系在近几十年来,加大惩罚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力求被告人、被害人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平衡。国际上有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等国际文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被害人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2)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3)被害人有权获得援助;(4)被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补偿,等等。正文的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由于受诉讼观念、诉讼结构、司法资源短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弱化、有关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被害人获得补偿权及社会援助权得不到保障,等等。在正文的第四章中,笔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思考。笔者认为,应借鉴外国国家法律制度上的一些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参照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内容,重新构建并完善被害人的诉内权利和诉外权利双重保障的框架,其中包括建立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完善被害人参与性权利、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及完善被害人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内容。结语部分是笔者撰写该论文的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