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在一审之中对于当事人在一审撤诉后再起诉,除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以外,并未根据情况不同作出相应的限制,同时被告缺少对抗原告再起诉的权利,且被告因原告不合理再起诉造成的诉讼资源增加亦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形成不平衡的法律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一审撤诉及之后的再起诉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得到不合理的限制,被告在一审撤诉及之后的再起诉中对抗权利缺失;二是一审撤诉及之后再起诉的的程序控制权实质上由法院掌握,但在行使要件上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造成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过度的干预以及法院裁定的不统一。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问题研究在理论上,一方面从理论上分析限制再起诉权和扩张处分权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通过论证有助于处分权与诉权限制理论在实务中得到合理的重视,从而完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在实务上,通过一审撤诉再起诉类型划分,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具体情况以及域外经验的情况下进行限制方式构建,防止当事人玩弄诉讼技巧拖延诉讼,避免不合理的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资源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全文共三万七千余字,除了引言与结语外,分五个部分。主要对再起诉的问题揭示、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必要性、可行性、类型划分以及在我国现在限制再起诉制度的构建展开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问题明示。该部分阐述了一审撤诉后再起诉在立法上偏向于不限制、理论上更重视研究实体权利义务及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实质控制一审撤诉及之后再起诉制度的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第二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基础理论。该部分通过对诉权结构进行阐释,简要阐释限制诉权是诉权内涵以及保障诉权的延伸和要求,为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提供了基础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类型划分。该部分将一审撤诉后再起诉的阶段依据诉讼时间阶段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划分,根据时间阶段分为庭审前与庭审后的撤诉后再起诉,由于庭审前存在被告应诉与否,据此再将庭审前的阶段细分为被告应诉之前和应诉之后的撤诉后再起诉;根据表现形式分为一审和解、一审调解的撤诉后再起诉以及法律拟制撤诉后再起诉。第四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立场。该部分首先阐释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手段与诉权限制理论、诉讼效益原则和权利平衡相符合,之后再结合域外法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经验,分析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可行方式,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论证需要对一审撤诉后再起诉进行限制的立场第五部分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的构建设想。该部分主要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下对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进行制度构想。结合类型划分和域外经验,对构建一审撤诉后限制再起诉制度的基本要求、限制方式、豁免类型以及配套措施进行具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