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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定性一直在法哲学研究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作为法律表述社会现象、调整社会关系的前提,承载着人们对法律可预测性以及行为指引的信赖与追求。确定性的法律如同严格守护国家公权力大门的卫士,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使法律得以客观的规范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获得公正权威的司法判决,从而维护国家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然而,法律作为主观认识的产物必然具有主观性所不能克服的认识缺陷。表现为法律规则的语义模糊、多义,内容表述不明确的情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选择的不确定的情况。法律不确定因素对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带来冲击,使法律权威性产生动摇。因而本文力图寻找克服不确定因素影响,探究法律确定性的进路。从对法律解释的涵义与特点出发,以法律解释为工具,解释、分析法律规则的静态与动态的不确定因素,最终得到内容与指向明确的法律结果。论证法律解释能够从法学理论与司法活动两方面对法律确定性进行弥补和完善,作为通往法律确定性的进路。而我国现阶段对法律解释研究的视野未突破形式主义框架的束缚,吸收与借鉴其他学派理念的意识薄弱。同时我国法律解释方法多限于横向的平移法律规则的概念,没有从纵向的司法实践出发与复杂的社会关系结合进行解释。应此对种困境引入波斯纳的“超越解释”理念。作为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继承了其对三段论有效性的怀疑,确立经验在推理中的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确定性进路的新方向——“超越解释”。波斯纳通过论证三段论中前提与结果逻辑推理有效性存在缺陷,提出经验在司法活动中的推理价值。强调“超越解释”更适用于制定法国家的法律系统,源于它能够弥补僵化的法律规则所导致的法律滞后性。实用主义下的“超越解释”对我国法律确定性进路无论从研究视野广度的拓展,还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导向上均有借鉴意义。冲破根深蒂固的法律解释理论框架限制,重视理论与实践互助互进的价值,正视法官利用经验在司法活动中得到确定性结果的作用,从而理性看待法官自由裁量在我国司法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寻求法律确定性的进路是多条的,“超越解释”这条进路诚然有其不完善之处,但应当看到其促进法律确定性的价值。实现法律确定性下规范有序的社会环境,使我国真正的成为一个法治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