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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实践在不断的发展,生产生活压力不断增大,不孕不育发生的机率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育龄妇女在自然生育方面存在障碍,无法通过正常的自然生殖方式完成孕育过程。高不孕不育的存在对人类社会的长久存续是一大挑战。“人”是构成家庭的必要因素,而家庭又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有机结构体。社会不断进步,科技的助推力不可忽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取得了巨大飞跃,代孕技术的存在与适用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代孕技术必须被严格限制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有限制代孕就是指符合一定主客体条件,经过审查批准才能准予适用的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方式。有限制代孕的适用可以从身体权、生育权、功利主义思想、无伤害不禁止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传统伦理思想几个方面找到法理的支撑依据。符合条件的有限制代孕应该得到准予适用,与此同时非法的代孕行为就应该受到相应的规制。非法运用代孕的行为符合刑法犯罪化的本质要求,与刑法的谦抑性相一致,并且满足保护正常社会秩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针对非法代孕的行为不需要设置专门的非法代孕罪,根据主体不同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在现行刑法中总则的关于主从犯规定,分则中关于医疗机构犯罪规定、一般主体故意伤害行为的规定、诈骗、贿赂等罪行的规定中可以包括代孕违法行为涉及的特征,对不同的违法代孕行为认定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