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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约束经营者合法经营的专门法律,对于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起着不可忽略的法律保障作用。由于改革开放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交易市场上发生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迫切的需要更多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因此,商品交易领域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国家立法者、司法者以及众多法学家的重视。为充分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肃清消费市场上的不法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早的法律规定,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规范最为明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严厉地打击不法经营者、完全赔偿和弥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在法律发展历史的进程中,吸收和借鉴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双倍赔偿”这一惩罚性的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遏制不法经营者不法行为具有很好的意义。但是,任何制度的确立和应用都不是一劳永逸的,由于法律滞后性的特点,在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时,仍然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足与缺陷。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根除不法经营者的不良行为,其力度还是不够强大的。例如家乐福沃尔玛价格欺诈案等,由于惩罚力度的限制以及行为模式的束缚,经营者的侵权成本非常低,这就导致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存在被不法经营者侵害的危险性。因此有必要针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应当对如何使该制度发挥更大的效用进行长久的思考。笔者就将通过本文,具体的分析和研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该制度的法律理论的深入剖析,找出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在分析这些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完善该制度。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通过收集资料,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以及该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阐述。同时在分析上述内容后,得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即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针对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从广阔的视野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后,有的放矢地落到一个具体的法律应用上,即讨论有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个部分中,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描述我国及英美法系国家在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状况。本部分就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和英美法系关于这一制度的立法进行分析比较。其中,笔者会着重阐述双方在对待该制度的态度方面、构成要件方面以及赔偿数额方面进行比较,从而为下文评析与完善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良好的铺垫。第三部分将通过上文的法理分析及比较外国先进立法例所得出的一些观点,进一步得出目前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即分别从主体中消费者的定义、适用的行为模式以及赔偿数额三方面分析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精髓部分。基于文章第三部分对于该制度不足的分析,在分析当前社会的形势以及我国立法的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审时度势、同时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出笔者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