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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旨在为解决我国审判权的合法化危机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权力的社会根源是人类对秩序的需求,由于不同社会主体的秩序供给能力存在很大差距,在社会交换中他们分化为较为固定的秩序供给者和相对范围更广、人数更多的秩序需求者,后者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前者供给的秩序,所以必须向前者支付秩序供给的成本和报偿;其中,服从前者是成本和报偿的重要部分,也是秩序实际运行的关键所在。秩序供给者因此获得的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就是权力。自觉地服从对于秩序供给者而言能够增加供给带来的收益、减少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对秩序需求者意味着同最适宜的供给者进行社会交换,降低了社会交换的风险、提高了行为预期性和社会关系稳定性。因而,自觉服从是供给者和需求者双方都极力追求的,是秩序供给的动态均衡状态。权力合法化是秩序供给者获得他人自觉服从的活动和过程,其本质是秩序供给者追求秩序供给均衡状态的活动。经过反复的历史博弈中,人类社会形成了七种权力合法化的主要资源和路径,分别是暴力资源和威慑路径、财富资源和收买路径、思想资源和说教路径、组织资源和控制路径、制度资源和规训路径、人格资源和感召路径,知识资源和分享路径。社会发展水平越高、合法化问题越复杂或困难,所需要调动的资源和路径就越多,上述资源和路径在实际活动中往往彼此交错。审判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特殊属性:事实判断属性、被动行使属性和终局裁判属性。因而其合法化要件是秩序供给的独立性,秩序供给的有序性、秩序供给的有效性、秩序供给的效率性、秩序供给的正当性、秩序供给的专业性。我国的审判权面临着合法化危机,其征象是公众不愿通过审判权获得秩序、不信任审判权能够供给秩序、不愿遵守审判权所维护的秩序,简言之,就是不自觉服从审判权,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制裁性不服从—人代会上的反对票和弃权票、二是介入型不服从—以公意之名干预审判、三是抵制型不服从—拒绝执行和涉法信访、四是对抗性不服从—暴力抗法和报复法官、五是预设性不服从—逆向认知和逆向宣传。审判权的合法化危机的根本原因是合法化要件得不到充分满足,形成了一系列次级危机。一是地方党政机关和上级法院干预审判活动导致的独立性危机,二是审判管辖效力差和判决效力差导致的有效性危机,三是案件积压严重、重复审理问题突出导致的效率性危机,四是审判腐败和审判人员腐败导致的正当性危机,五是法学家群体的知识认知右倾和群众的情感认知左倾导致的专业性危机。审判权合法化的根本策略是提高其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包括提高其在执政党的领导权体系中的地位和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内容是改变法院在权力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具体包括在党对法院的领导机制、人大对法院的领导机制、法院地域设置、法院行政管理机制、法院监督机制、法院干部和人事工作机制、法院纪检监察机制、法院财政机制、法院后勤保障事务九个方面的改革。其二,审判权的合法化还必须充分动用各类资源、通过各种路径,特别是通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既判力制度、适当减少法院调解的运用、强化判决执行力来采取强化审判权的强制力。其三,增强审判权公共治理中的群众参与,坚持和加强审判公开,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拉近审判权和公众日常生活的关系。其四,完善审判权威的政治社会化机制,在正规教育中、媒体宣传报道中、普法活动中加强对审判权位的树立,创建尊重审判权、信任审判权的社会共识,探索审判权威政治社会化的长效机制。其五,加强审判权的社会组织能力,以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为主线,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外加强对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和服务,以提高审判权的社会认同感。其六,法院要树立作为政治机关的自觉,摆脱以业务部门自居的潜意识,在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面作用。其七,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严惩腐败。其八,加强审判工作的研究,在思想中坚持审判权的阶级性、人民性,创建围绕我国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学术研究,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把学术界的知识右倾和群众的情感左倾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