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广告作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一种特殊信息传播方式,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等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因此备受商家青睐。广告语作为商业广告的重要载体与传播方式,在商业竞争中日益彰显其重要地位。但同时,也将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包括,因不恰当地使用广告语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等。例如“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耳熟能详的特殊广告语,就已经开始进入了司法裁判者的视野。2013年6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特殊广告语不正当使用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涉案特殊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享有合法利益。据此,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基于效益原则的考虑,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下,学术界多将特殊广告语的保护聚焦于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和商标权方面,但当某些特殊广告语无法上升到知识产权时,就无法进行设权保护。因此,对特殊广告语的保护,不能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法,需要另辟蹊径。本案中,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进行尝试,可以说是一大突破。但是针对特殊广告语的概念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保护的原则以及具体的保护路径尚不明晰。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对特殊广告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由案件引出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加多宝公司诉王老吉公司特殊广告语不正当使用案的审理过程、控辩双方的辩解理由以及判决结果。在此基础上归纳与总结出该案的争议焦点:“王老吉公司对涉案特殊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部分,对特殊广告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进行范围界定。该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首先,对特殊广告语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特征。其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广告语保护的范围进行界定;主要从知名性、识别性、价值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三部分,探讨了特殊广告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原则:一是补充原则,由于某些特殊广告语很难上升为知识产权从而难以获得保护,因此需要考虑补充原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二是效益原则,本案中,对于特殊广告语的权属,法院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效益原则判定其归属。三是公平原则,效益与公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过程,以追求效益之名而忽视公平于法无据,因此,在特殊广告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原则。第四部分,对特殊广告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保护路径进行探析。该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一是混淆行为,主要从混淆的定义以及本案被告对涉案特殊广告语的使用是否构成混淆的角度进行研讨。二是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可以通过一般条款对特殊广告语起到兜底保护的作用。第五部分,由于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因此往往不能满足社会实际需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如此。本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殊广告语的保护还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缺失;二是一般性条款缺失致兜底功能弱化。而完善的建议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具体条款为特殊广告语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确立一个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或称“兜底条款”。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的概括,对本文的分析结论作出总的说明。使我们认识到,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法律也应该不断发展进步,使之逐渐与社会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