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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股权再融资方式,定向增发即非公开发行在2006年一经证监会推出,便以其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特殊性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众多上市公司所热衷的股权再融资手段。该种募集资金方式因其成本较低、操作流程较简洁以及准入门槛较低等优势,受到了资本市场的广泛认可。在我国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大一部分公司在定向增发中发行的股票是部分甚至是完全面向大股东等关联投资者的,他们以定向增发换取控股股东的股权以及非股权的经营性资产,从而实现整体上市。但是这种通过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的方式也造就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关联交易,存在着很高的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风险。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及制度约束分析,发现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和定向增发发行制度下,由于大股东机会主义动机、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的存在,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存在比较高的利益输送的风险,而且完全面向大股东并以资产作为对价的定向增发中利益输送的风险更高。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定向增发从而实现整体上市为例,来全面探讨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究竟是利益输送还是利益协同,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具体改进和规范提供一定的方向和依据。首先,本文回顾了与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相关的国内外研究,并以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等有关理论为基础,介绍了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的研究背景。在此基础上,本文以中国重工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定向增发为例,从企业定向增发整体上市以后的关联交易情况、经营业绩表现、市场表现等角度分析其是否实现了利益协同,此外,本文还从定向增发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公允、定向增发前后的盈余管理以及定向增发之后的利润分配等角度分析了其利益输送的路径,最终通过分析发现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存在较大的利益输送风险从而得出相关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