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代欧洲,它可以说是个人权利本位的产物。近代律师制度更是注重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中国法制文明数千年,但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始终没有出现过律师制度。中国古代虽不曾出现过律师职业,但不乏与法律相联系的“讼师”群体的出现。讼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产物,在“息讼”、“厌讼”、“官本位”、“国家本位”的文化环境下,讼师的社会地位低下,统治阶层和民众对其认可度不高。20世纪初,随着近代欧风美雨的侵袭,律师制度被引进。沈家本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中首次规定了律师制度,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清末律师制度并没有推广,但律师制度却因此被人们所知悉。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援用清末新律,在清末律师制度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律师考试令》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始在近现代确立了律师制度。民国初年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其发展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与制约。首先,受到官方的遏制。一方面,民国初年大小军阀盘踞一方,军事势力随意干涉司法活动,正常的诉讼活动无法展开。另一方面,北京政府以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县知事兼理司法的体制,这种体制与律师参与诉讼的制度相悖而行。其次,在地域上受当时中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限制。我国幅员辽阔,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优势,经济文化繁荣,律师制度在这些区域发展态势良好。但是广大的内陆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的制约、社会成员文化水平的限制,导致律师工作无法开展。最后,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实施还受到传统“耻讼”、“息讼”文化的干扰。但即便如此,民国初年律师制度开创中国近现代辩护制度之先河,是近代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无疑它在中国律师制度史上,乃至是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对律师资格、律师监管体制、律师自由职业的界定等规定对现代律师制度依然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