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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监督职责,该制度对于实现捕押适当分离、防止超期羁押、不必要羁押,维护被羁押人正当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的出台又从法律解释角度对该规则以细化,使这一制度初现雏形。虽然新法的规定有较大进步,但制度实施后实践中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仍然很少,制度适用率很低,羁押率仍然高居不下,制度仍有待完善之处。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而对该项制度的现实土壤进行勾勒,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对制度规定的进步与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约三万字,分为三部分,每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解读。首先简单介绍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了制度中内含的羁押救济性质和诉讼监督性质,进而延伸到制度的目标功能: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和及时纠错功能,使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得以完整展现,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问题的分析和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实践状况进行研究,分为三个层次展开探讨。首先介绍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背景,详细介绍了制度创设前我国人满为患的羁押状况、羁押救济措施的缺乏以及各地试点经验,论证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为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提供现实支持。其次介绍了新刑诉法和高检规则对制度的规定、完善之处与立法不足,从多个层面对新法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既肯定了新法各方面上的进步,也剖析了制度有着审查主体不中立、启动方式不固定、审查方式行政化等弊病,为文章第三部分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奠定基础。最后,笔者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践运行状况进行了研究,从羁押考核机制、羁押替代性措施、司法观念以及审查效力等方面剖析了羁押必要性程序启动难、效果不佳的原因,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支持。第三部分,也就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在承接第二部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法制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积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对第二部分中涉及到的问题予以进行完善,分别从强化审查机关的客观中立、完善审查程序的启动、强化审查方式的司法化、完善实践中的配套措施四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力求细化和完善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期裨益司法,更好的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