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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商品房市场交易销售,加速开发经营资金周转,拓展开发商有效融资渠道,免除购房者一次性巨额房款负担,我国引进推行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然而,在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由于预售人和预购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商品房预购人知情权受损严重。知情权在预购人各项权利构成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只有实现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保护其他权利。如果知情权不能有效保护,预购人其他权利就不能圆满实现。所以,有必要对预购人知情权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在我国商品房市场实际中,预售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意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包含不公正条款的合同,以及采用不确定的合同条款是商品房预购人知情权受损的主要情形。造成上述侵权行为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相对迅猛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与不足。如:法律体系框架中缺乏统一的法律进行调节;《合同法》中对预购人权利的保护存在局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知情权进行的保护不完善;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购房者保护不足;对商品房质量的法律规范也还处于半成熟状态。此外,预购人的主体弱势地位和商品房特殊的维权难度也是造成侵害的原因。为保证商品房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实现维护商品房预购人知情权的目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社会和市场实际,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完善和强化对商品房预购人知情权保护:首先,应充分发挥现行法律规定的保护作用,主要是认真落实《合同法》、《城市房地产法》,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积极运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其次,应着力构建预购人知情权保护的长效综合机制。一是大力加强预购人知情权的立法与司法保护。明确公民知情权在我国基础法律中重要地位,对侵害预购人知情权的惩罚性赔偿立法,实行商品房必知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立法,加快对购房人知情权受损救济的程序立法,进行增强经营者义务和增设消费者反悔权立法,并多渠道开展对预购人知情权的司法保护。二是不断完善预购人知情权的行政与社会保护。发挥商品房登记制度的知情权保护功能,运用行政手段整顿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管理,履行执法服务职能加强政府合理干预,不断健全预购人知情权的社会保护网络,提升预购人在预购全过程的自我保护水平。从而形成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和个人各个层面的共同合力,达到在较短时间实现有效保护预购人知情权的目的,推进我国商品房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