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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设置破产撤销权可以对破产程序开始前临界期间内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得以撤销,使因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产,提高清偿率,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正是如此,所以它倍受各国破产立法者的青睐。各国的破产法往往都给予了破产撤销权适用的具体空间。然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对象即可撤销行为,种类繁多,内涵复杂,涉及面广,想要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将其彻底地认识清楚,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综观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可知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与国外的研究成果相比,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本文以自己的理解与分析,来探究破产撤销权问题。首先从对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认定中,提出自己所要探讨的问题——破产撤销权,然后在重新认识破产撤销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试图重构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范围、行使的方式、期间和效力等等,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破产撤销权的价值分析。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合理性和制度价值。破产撤销权与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同源性,在内涵上存在着相似性,但破产撤销权归属于破产法这个特殊领域,所以它还具有不同于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别之处。在破产法领域,与破产撤销权制度发挥着同样功能的还有破产无效行为制度。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破产撤销权制度顺应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更具有合理性。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公平,而这种公平的价值理念在笔者看来则较具体地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平等清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之中。当这些价值理念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适当地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实现破产撤销权所追求的最基本的公平价值理念。 第二部分,破产撤销权的主体。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有关破产撤销权主体的四种学说,即破产财团说、破产债务人说、破产债权人说、破产管理人说。笔者认为,该四种学说的理论根据均不充分,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理性的破产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