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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孟德斯鸠语)“当其他动物永远只能停留在丛林原则时,智慧的人类毕竟慢慢悟出了宽容的道理,提出以理解、关爱和宽容来取代偏执、仇恨和迫害。”(房龙《宽容》)人类社会前进到了21世纪,“宽容”主题仍然鲜明地摆在那里。以有罪主义、重刑主义为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的监狱改造梦幻的破灭,需要我们探索和创新具有全新理念的刑罚执行制度和罪犯矫正措施,探讨轻型刑事案件的处罚与分流这一事关现代法治理念、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当前基层刑事司法工作者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重刑主义思想和法、检、公三家轻制约、重配合、搞迁就的不良司法作风,使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刑法基本原则和现代刑法精神难以得到贯彻。这就是笔者研究轻型刑事案件的处罚与分流的这一课题的真实意图所在。西方国家标签理论、恢复性司法原理和我国社区矫正的推行,为笔者的课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列宁说过:“进步就是不断地改正错误。”其实,一个人改正错误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社会给予其谅解和宽恕的过程。因此,本着法治之理念、刑法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高度关注、依法处理和区别对待轻型刑事案件特别是青少年刑事案件,慎用刑罚,合理分流,具有鲜明的法治价值;对社会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