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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地任何时候都极其关注的问题,为了能够更加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2009年刑法就已经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该罪名在适用中却出现很多困难,为了法律能够更好地适用,理论指导实践,笔者将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几个具体的案例,找出罪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争议的观点。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本罪主体和客观行为方面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多争议,对于本罪名客体和主观方面不作探索分析,本罪名与受贿罪共犯、介绍贿赂罪、诈骗罪的区别较为细微,实践中争议较多,因此笔者将分析研究以上三个罪名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全文共有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探索的是本罪的主体。第一个主体是“近亲属”,很多法律部门对“近亲属”都有所界定,笔者认为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标准界定。第二个“关系密切的人”规定的不细致,对密切的界定非常之重要,笔者认为可采取事后判断的标准来界定“密切”。最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名的主体,理论界观点不同,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第二章主要研究了本罪客观行为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影响力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是客观还是主观,是事前还是事后;其次不正当利益有很多种类,笔者观点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利益违反实体法规定也包括获取利益的手段不符合程序法规定,并且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客观主义原则来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最后,对于索取财物的行为,实务界存在不易认定的情况,笔者将提出界定建议和观点看法。对于“财物”的界定,笔者支持“财产性利益”的说法。第三章主要阐述了本罪名与近似罪名的区别,以更好地区分实践活动中的相似的犯罪行为,达到更准确定罪的目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下文中提到的三种罪名,在实践中极易混淆,但也存在区别,在实践活动中容易被忽略,因此需要注意。本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国家公职人员是不是知情有影响力的人收受财物。笔者认为本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当事人能不能够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决定与决策。本罪名与介绍贿赂罪的主要不同点是行为人有没有承诺给对方谋取利益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能不能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