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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无论在国内刑法还是在国际刑法中,都是讨论的热点。但是,这种讨论仅仅停留于国际条约在适用模式的优劣评判和简单的立法建议之上,而对于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本身是否具备的司法适用性问题,总是被简单的否定或是忽略。由此,本文将在明确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的概念之后,剖析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在我国司法适用性缺失所造成的立法及司法困境,并在理论上探讨赋予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司法适用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赋予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司法适用性的路径构想,以期完善我国刑法体系的同时,确保我国积极履行保护国际社会安全和发展的国际义务。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之概述”,对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之界定、特征进行了厘清,同时对司法适用性的概念做了基本界定,并进一步论述了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司法适用性问题的研究意义。其中,通过内涵及外延两个角度,明确“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指的是,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各国共同利益所指定或认可的,规定国际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刑事法律规范。提出了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条约性”以及“刑事性”两大根本特征。同时,明确“司法适用性”指的是,作为法律规范能够直接指导司法人员进行具体司法实践活动的性质及功能,同时表明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在我国缺乏司法适用性的客观现状。通过从国际国内以及理论实践扽同不同维度的分析,提出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司法适用性问题的重大研究意义。第二部分“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在我国司法适用性缺失之现实困境”,即由于司法适用性缺失所造成如下三大问题:国内国际立法衔接问题,具体表现为性质效力的规定不明、基本适用原则的空白以及具体国际犯罪的缺失等;司法实践需求无法满足的问题,具体包括国际层面的履约义务和国内层面的正确定罪量刑两方面;普遍管辖缺乏具体法律依据进而造成的相关刑法制度空白。第三部分“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司法适用性构建之理论基础”,是本文讨论确立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司法适用性所依托的理论根基,主要包括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国际主权独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立法的统一协调原则四个部分。其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国际主权独立原则,从不同方面为司法适用性的构建提供了支撑。此外,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立法的统一协调原则,进一步为我们建立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性提供了指导第四部分“赋予国际条约中刑法规范司法适用性之路径构建”,包括构建司法适用性的模式选择、立法方式变通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三个部分。具体而言,通过比较目前世界上较为普遍的两种国际条约适用模式,并结合分析我国当前的适用模式,提出在赋予国际条约在我国司法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在坚持在现有“转化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修正。由于目前我国刑事立法方式的单一性及其弊端,在分析可行性之后,提出关于国际犯罪的特别刑法作为一种新型立法方式构想,并进一步从框架和内容层面进行立法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提出指导,以期该特别刑法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