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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追缴难是目前我国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在被追诉人因死亡、逃跑、失踪、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缺席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追赃更是如此。如何从法律层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亟需研究的课题。“赃”是整个追赃程序最基础的概念,但学界在它的范围界定上却存在分歧意见,本文通过对其范围的进一步梳理,以期有明确的研究前提。“追赃”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它有其特有的特征和法律性质。对被追诉人缺席的界定和立法现状的分析更是研究的基础所在。设立被追诉人缺席情况下的追赃程序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被追诉人缺席诉讼程序的设立,是解决司法实践中赃款赃物“追回难”、“处理难”、“跨国协助难”问题的必然要求。设立被追诉人缺席情况下的追赃程序有其自身的正当性,表现在三个方面:效率与正义的平衡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打击犯罪的实质层面上—“无人应从犯罪中受益”,被追诉人权益与被害人权益的权衡上—需要重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根据刑事诉讼的构造,被追诉人缺席情况下的追赃程序必须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审前的保全程序,保全程序的完善是被追诉人缺席情况下追赃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其次,审判程序,希望通过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构建以及没收特别程序的完善,实现被追诉人缺席情况下追赃难题的终局解决。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设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这一特别程序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没收特别程序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并不相互排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第三,执行程序,跨国追赃的分享机制是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先进制度,对被追诉人跨国逃匿的赃款赃物追回意义非凡,借鉴这一制度有利于追赃程序的正常运行。执行程序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善意取得的适用,这是保障被追诉人缺席情况下追赃正确运行的条件。第四,救济程序,任何程序的研究都离不开救济程序的完善,本文希望通过听证程序的完善和赋予被追诉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权及上诉权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