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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由来已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将合同相对性视为合同法的基础,在其相应的合同法中都严守了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要求。然而,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合同相对性的原有地位被颠覆,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在立法或实践上做出了一些对合同相对性有所延伸的规定,诸如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的保全、买卖不破租赁等,这些规定的形成,使得合同相对性的处境尴尬,同时也使学术界对合同相对性的认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而,关于合同相对性,究竟这些所谓的突破是否成立,在现代民法新的发展下,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地位和内涵如何,是学术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也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在上述背景下,总结各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对学术界目前关于其认识的混乱现状予以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合同相对性基础内涵的重新定义,拨开重重迷雾,还原合同相对性的真面目,并对学界关于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地位之分歧进行分析。认为,目前学界所称合同相对性突破之情形多是因为没有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才会导致合同相对性认识不清,使得合同相对性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本文对合同相对性产生的基础进行分析,并深入探讨合同相对性认识的分歧,认为:表面上看,有个别情形似乎造成了合同相对性的对外延伸,而实质上其并未超出相对性的范畴,只不过在表现形态上与传统有所不同罢了。合同相对性从产生发展至今,一直是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其理论基础的,基于合同自由原则的现实概念,合同相对性也与时俱进地被赋予了更多意义,其更好的衔接了合同法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使得现代民法体系更加融合,同时,合同相对性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也更显突出,合同相对性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仍然不失为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仍然可以作为指导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重要理论工具,并且,合同相对性的内容也由单纯的理论概念演变的更为完善,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性地位更加明显,因此,合同法不会出现衰落甚或被其他部门法融合的趋势,在合同相对性指导下,合同法将与其他部门法一起,发挥其在社会中的应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