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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启动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存在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参与各方只能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但是,在实体权利方面,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可能扩张影响仲裁程序的案外人。然而,如果在仲裁制度中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将会损害仲裁制度存在的根本,不宜通过设置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仲裁案外人进行保护,而应当对其采用事后救济的方式。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设置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制度,对案外人救济之诉的提起条件、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效果等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以保护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如何设置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不当扩张以及案件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分析,得出我国设立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第二部分,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分析,总结其中的利弊,吸收借鉴各国、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设置方面的有益经验;第三部分,对为何不通过设置仲裁第三人制度,而应采用事后救济方式对仲裁案外人进行救济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应设置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制度;第四部分,对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提起条件、管辖法院、起诉期限、判决效力、滥用诉权的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第五部分,对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判决效力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