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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伤事故发生数量和频率都在急剧增大,这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工伤保险保障的事故范围不断扩充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工伤事故本身的性质,某些工伤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会导致工伤保险程序的启动,另一方面也会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在此情况下,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使二者的适用关系明朗化。对此,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国情及法律理念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模式,但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矛盾,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各行其是,导致案件事实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地区得到的结果大相径庭,这样的情况无疑对我国构建统一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严重的挑战。本文便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试图为处理二者适用关系问题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解决模式。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法律规范及相关法学理论,进行了分析与论述,主张在工伤社会保险与侵权损害适用关系上应当区分情况合理融合不同的救济方式,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模式。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主张区分雇主与第三人侵权的情况,进行有区分的规定,具体为:由雇主侵权导致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发生的情形之下,应当适用补充模式,受害职工首先可以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程序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对于工伤社会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的差额,受害职工可以要求雇主在差额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应当采取一种改良的补充模式,具体说来,受害职工首先可以依据工伤社会保险程序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职工同时享有就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差额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对于第三人的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范围为其已经向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文章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着重论述并分析了工伤社会保险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首先通过对于工伤社会保险的制度内涵、产生与发展历程以及制度特点等问题的分析,实现对于工伤保险的定位;其次比较分析了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着重分析二者在基本理念、成立要件、赔偿数额及范围等多方面的不同之处,由此证明二者在适用上不应产生替代的效果;最后,对二者同时发生之时的关系进行了界定,提出二者同时发生之时应属于法律规范的聚合问题,在适用上不会必然发生相互排斥的效果。第二部分讨论研究了外国在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适用关系上采用的模式,以及我国在此问题上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具体分析了外国对于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模式以及各种模式的利弊,综合总结出各国不同规定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以此来对我国的立法构建进行指导。并介绍了我国工伤救济模式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各行其是的现状。第三部分结合之前的论述及相关学者的观点,提出了本文对于二者适用关系模式的构建方案,提出处理二者关系时应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模式,区分雇主与第三人两种情况,进行区别规定,并对于两种情况下不同的适用模式进行了论证。最后,详细分析了构建综合处理模式时比较重要的两个方面——程序与赔偿及补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并结合部分学者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