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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主导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拍卖对象转让给出价最高者。司法拍卖是金钱债权执行中对非金钱执行标的物处置的必要环节,是相对完善的执行措施,是最主要最常见的变价方式。本文在分析现有理论观点及实践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的司法拍卖具有公法性,司法拍卖相对于商事拍卖具有的特点,买受人的法律地位。作者从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司法拍卖的指引出发总结出了买受人拥有获得拍卖信息权、公平竞买权、安全交易权、取得拍卖物的权利。司法拍卖实践中,买受人在司法拍卖中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拍卖物信息公开不充分、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买受人承担的税费过重、拍卖物难以按时按质交付,其中公平竞买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不到位,其他竞买人滥用、冒用优先购买权,法院对优先购买权的顺位问题处理不当。针对买受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表现,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法院发布拍卖物信息的自主权过大,对司法拍卖的外部监督制度不完善,买受人权利救济途径不畅通。为此,文章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主要有:一、健全法律、司法解释对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包括健全优先购买权顺位的相关规定,健全对租赁效力的相关规定,健全对拍卖物交付期限的规定;二、建立拍卖物关键信息必填制度;三、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拍卖的监督;四、完善买受人的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