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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设立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十分混乱,经常将本罪与其他类似行为相混淆;虽然有多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但也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下变幻多样的新型集资类犯罪手段,因而导致本罪被无限扩大适用,有沦为“口袋罪”的趋势。故本文将对本罪司法认定中各方面的争议作出详细的论述并试图找到解决争议的关键点,最后通过对设立本罪应考量因素的分析,提出完善本罪的思路。本文共分三章展开论述:第一章第一节从本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沿革展开论述,试图从宏观上了解本罪设立的原因、背景和现状;第二节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出发,有条理地对认定本罪时的争议点作出阐释并提出本文的观点。本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对本罪作出了全面的阐述,并采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来论证本文的观点,逻辑性较强。第二章主要就本罪与其他相似行为的界限展开论述,试图通过对比分析出本罪行为的实质,以找出本罪与其他行为之间的最关键的区别。为避免如教科书般的长篇大论,本章主要采用了驳论的方式来论证本文的观点、驳斥其他错误的观点,最终找出症结所在,针对性较强。通过前两章的论述发现本罪在司法认定中非常混乱,而发生这种情况的源头在于立法的简单和模糊,不明确的罪状表述使得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扭曲”,将大量模棱两可的行为都利用本罪进行制裁,颇有“口袋罪”之嫌。第三章第一节就直接从源头切入,找出本罪立法的缺陷之处。第二节是本文最为创新的一部分,对设立本罪应当考量的因素进行了具体的解读,从而完成第三节对本罪立法完善的建议。本章不仅从法学的角度,还从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来全面分析应当如何设立本罪,并提出不成熟的完善思路以供参考,本文旨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