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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大量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急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发挥作用,但现实表现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一直见仁见智,争议不断。因此,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对作为该制度的本质特征的关联性进行研究就尤其突显其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目前,学界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关联性表现形式的任何观点均无法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间的“关联”说清楚、讲明白,而理论研究上的模糊态度给司法公信力造成的不利影响越来越明显。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关联性进行重构。在充分研究诉讼效益、实质性化解纠纷、权力制约与监督、我国司法审判体系四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关联性限定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实际,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关联性的表现形式为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诉讼标的的审查包含了对民事诉讼的标的的实体审查,并且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并进一步借助典型案例来予以说明,以期能够丰富法学理论,有益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