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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侦查法治理念下的一个必涉论题,在现代法治国家,一方面为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侦查机关需要充分有效地行使侦查权;另一个方面为了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又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约。权力制衡原理是亘古不变的规律,孟德斯鸠有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同样遵循着权力行使的客观规律。对侦查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是现代司法民主监督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现代司法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要条件。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于侦查监督宏观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对于侦查监督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却鲜有涉及,价值取向问题或被一笔带过,或深藏于改革建言之中,更谈不上系统理论之形成与自恰。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实质性阶段,但是在目前程序的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正当程序和人格尊严的观念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尊重远远落后于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应达到的水平。这些都与我国侦查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呼吁和强调侦查监督体制改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重要论题即侦查监督改革的价值取向。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是以一定的价值观为向导和指引的,在价值取向不发生更改的前提下单纯地调整和构建某一项制度,是无法从根本上实现改革所追求的初衷的。因此,本文选择对侦查监督改革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厘清侦查监督改革的走向,同时也为设立具体的程序提供了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侦查监督改革的价值取向的重新定位,即改变以往将重心偏向于控制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做法,使之向保障人权的方向倾斜。不仅要在意识上树立起保障人权的新型监督观,也要在各项制度上落实人权保障的思想,最后使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两种价值取向在平衡中不断向前发展,最终使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