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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的犯罪。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不仅增加了“恐吓”的行为方式,而且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规定,同时提高了法定刑、增加了罚金刑。然而,针对修改的内容的理解又成为新的理论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相关疑难问题,特别是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内容进行逐一解释与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厘清本罪的种种困惑,以期能够对本罪的改革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第一章分析了第一个疑难点,即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恐吓”的行为方式的理解。主要分析增加该行为方式的背景和意义,对“恐吓”进行定义,并与法条同款项既存行为方式进行对比研究。第二章分析了第二个疑难点,即新增第二款的理解。首先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新增本款进行法理分析;其次,对“纠集他人多次”进行逐一分析与认定,辨析纠集人与主犯的关系;再次,回应本罪法定刑加重引发的争议,认为法定刑加重有其存在的意义,可达到轻刑化趋势与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内在平衡。第三章分析了第三个疑难点,即对本罪适用罚金刑的理解。主要阐释了增加罚金刑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并处罚金的表述方式的利弊。笔者认为本罪使用得并科的罚金刑表述方式是立法的进步。最后,本章认为寻衅滋事罪第一款也应当适用罚金刑,且可考虑适用复合罚金刑,以更好地达到适用罚金刑的目的,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衔接。第四章分析了第四个疑难点,即寻衅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认定。首先,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侵害到社会秩序,行为已具有刑罚当罚性,才有讨论本罪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价值的必要。其次,深入分析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及死亡后果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第五章是笔者对寻衅滋事罪未来发展的一个探寻。通过对本罪存在必要性争议的分析,笔者认为一味要求取消本罪的做法并不可取,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分则中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应当与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未来寻衅滋事罪的发展应当做到明确性与简约性相融合,规定犯罪的本质,解决现阶段适用该罪存在的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