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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机构尤其是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上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各类恶性事件的频发说明在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管上还存在很多漏洞,侵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限制了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本文首先界定了民营养老机构的概念和性质,梳理了现有关于民营养老机构的法律体系,介绍了民营养老机构当前发展和监管概况;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分析了目前民营养老机构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保障不足,政府监管一体、社会监管不足,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营养老机构的双重监管抑制了社会投资积极性,监管重心上轻事前预防重事后惩治,激励性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信息化监管缺失等。造成这一系列监管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公权力角度来说,主要有治国手段上的"政策本位",社会福利监管体制不顺,缺乏分类管理和评估制度,政府"亡羊补牢"式的监管理念以及支持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不完善等;从民营养老机构的角度来说,主要有运营资金不足、管理和服务理念陈旧、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初期定位不合理等原因;老人及其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也是监管问题频发的一个因素;从社会支持的角度来说,传统孝道、社会对民营养老机构及其护工的偏见、缺乏主人翁监督意识等都是对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不利因素。结合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应当尽快明确法律依据、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的协同监管机制,赋予民政部门在民营养老机构监管方面的统领权力,形成民政部门统领基础上的众部门合力监管,同时还要着重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应当创新监管方向,合理定位民营养老机构的性质,将政府激励建立在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与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上;要摒弃"亡羊补牢"式监管理念,重视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准入监管和日常监管,并在事后追责和救急的同时注重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另外要创造有利于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创新和落实民营养老机构融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尽快建立全国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养老宣传力度,并引入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提供志愿服务,使得民营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与外界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