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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6年破产法参考国外法例创设了重整制度,该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期间负责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机构可以分为管理人管理模式和债务人管理模式。美国占有债务人制度,德国自行管理制度以及法国司法重整简易程序等均规定债务人在一定形式的监督下可以继续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可以归为债务人管理模式。中国破产法也设置了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债务人自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重整模式,系参考国外法律而引进的新型制度,规定的比较简约,国内案例经验尚不丰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以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概述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中国破产法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程序控制机制,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关监督机制的建立等问题,同时考察美国、德国以及法国等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对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对比分析,最后提出中国破产法相关制度从中可以获得的启示。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概述,梳理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渊源和发展,明确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并且论述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价值目标。第二章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开始与终止,重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司法程序,包括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主体和条件,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受理和批准以及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终止和转换。第三章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实施,详细总结分析了债务人自行管理时的权利,债务人自行管理时的义务,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法律责任;其次对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时的公司治理也进行了探讨。第四章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监督,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法院、债权人、管理人以及出资人等主体对自行管理债务人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以及这些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能协调进行了分析。最后是结语,总结了完善中国破产法的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