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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把“证明责任”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从其理论的产生一直到现在,证明责任都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都有一个复杂的体系。其对案件的判决起着实质性的决定作用,也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着决定作用。因此,在一个国家的民事立法中,证明责任如何被配置,将影响着法官、当事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行为模式,证明责任对民事法律行为起着导向性作用。尤其是在现代,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也是百家争鸣。本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和《证据规则》等相关现行立法为基础,研究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和立法例,结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实际,分析了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笔者的完善意见,以期对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概述,简要介绍了什么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研究这一证明责任的意义以及何种类型的诉讼应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研究对象;其次,是域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及借鉴,主要介绍了两大法系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立法理论和立法例,并对两大法系的立法进行了讨论和比较,然后对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析;再次,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以我国现行的法律为基础,总结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归责原则,在不同的归责原则指导之下的证明责任进行了讨论,随后对我国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影响案件判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进行了分析;最后,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完善,主要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的具体配置进行了简单的构建,并对有效的解决该问题的理论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