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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若干非职业法官参加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一种制度。它具有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等功用,因此,陪审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推行和应用。在陪审制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两种主要的陪审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是“舶来品”。它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而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建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沿袭的是原苏联的模式,本质上属于参审制。陪审制在我国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讲述。一是陪审制度的雏形;二是陪审制度的萌芽时期;三是陪审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四是陪审制度的破环和弱化期;第五是陪审制度的重建时期。陪审制度的外在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法律教育。当前陪审制发展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这表现为:陪审员产生方式混乱,陪审员和法官职责不分,法院不愿意陪审员参加陪审,人民陪审的理念没有充分贯彻于诉讼的全过程,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立法上的原因;其次,权力分立与配置原因;再次,观念上的原因。欲使陪审制价值能够实现,必须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第一,从立法方面上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制在宪法上的地位,加快制定《人民陪审制度法》,对陪审制度进行进一步详细的规定;第二,明确规定适用陪审制的范围;第三,明确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完善陪审员的选任机制;第五,赋予当事人选择陪审员的权利;第六、建立陪审制度保障机制。关于陪审制的走向我们坚持在陪审员的选拔机制方面、陪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加大调整力度,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陪审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摸索更好的解决之道。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可谓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兼顾传统,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实现循序渐进的改革、才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