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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犯罪构成理论既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渎职罪认定十分困难,特别是涉及渎职罪的主体、犯罪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构成的基础理论尚不能形成共识。因此,研究渎职罪犯罪构成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在介绍渎职罪国内外立法发展和理论研究前沿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认为,对渎职罪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有助于提高认识,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发展刑法理论、推动立法完善。本文首先对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认为渎职犯罪具有身份犯、与职务相关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三个本质特征。其次,对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逐章论述。在主体方面,通过对渎职罪现行刑法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二元公务论”为本质特征的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概念。在主观方面,主张渎职罪所规定的个罪的罪过形式是单一的,其中,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是过失犯罪,特别提出了如何在主观方面区分二者。在客观方面,对渎职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和基本类型、渎职犯罪结果、渎职罪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关于玩忽职守行为,认为其是纯正不作为形式,并分为离职不守、在职不守、守职不当三种类型。关于滥用职权行为,认为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并以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的“程度”为标准,将滥用职权行为分为故意不行使职权、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故意逾越职权三种类型,前两者为不作为形式,第三者为作为形式。关于徇私舞弊行为,对徇私的内涵,分析了徇私与徇情的关系,认为徇私应包括徇情,同时认为徇私应包括徇单位之私。对徇私的性质和地位,认为徇私是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犯罪动机且为主观构成要件。对舞弊的内涵和本质,认为舞弊作为客观构成要素,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凡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内容的,舞弊只是该滥用职权行为的同位语,而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凡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滥用职权行为,只规定“徇私舞弊”这一复合行为的,这时的舞弊就是对具体滥用职权行为的归纳与概括。关于渎职犯罪结果,分析了犯罪结果在渎职犯罪中的体系性地位;认定标准采“三元标准说”,并论证了具体司法认定方法。关于渎职罪因果关系,对玩忽职守型和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此外,还重点介绍了德日刑法中的监督过失理论及信赖原则,认为我国立法应采纳这种理论,使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法律依据。在客体方面,独辟蹊径,从渎职罪侵犯的对象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简要探讨了渎职罪的立法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