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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十分严重,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资金需求量巨大,现有的财政制度安排和融资机制难以满足庞大资金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创新土壤污染预防与治理的投融资模式,建立长效的资金筹措机制。土壤污染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从国际实践来看,基金的设立,可以有效丰富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渠道,缓解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短缺现状。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归纳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现状,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逻辑原点,提出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方案,包括设计思路、资金来源、基金规模、基金管理、基金使用范围、基金使用方式与基金监管等,以期为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借鉴。本文除了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概述。首先,通过对土壤污染内涵的深层次分析、界定,指出现行土壤污染概念边界存在的缺陷,明确土壤污染科学合理边界,为论文研究夯实基石,确定论文逻辑起点。其次,厘清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性质,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奠定政府性信托基金的研究基调。最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比分析投资性基金与政府性基金优劣程度,依据对比结果进而深入阐述在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时,采用政府性基金所具有的天然优势。第二部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构建的现实困境。在具体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过程中,主要面临这三大现实困境。首先,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而土壤污染防治成本奇高,二者的矛盾更凸显了资金短缺的弊病。其次,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资金使用规则缺乏。因基金具体管理方法缺位,难以满足目前基金在设立之后的日常经营需要。最后,深入探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资金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指出监管方面中存在内外部监管问题。第三部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构建基础。首先,从理论基础出发,深刻阐述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在生态整体方面,指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建立更好实现了环境代内、代际以及种际正义。国家层面,指出为避免市场失灵,由政府牵头创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措机制的合理性。在权利义务方面,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环境利益的委托者,承担着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的重要任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印证了二者之间的信托契约关系。最后,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构建的社会基础,分别从立法、经济、政治三方面,系统归纳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明确指出在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过程中我国的基本国情。第四部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构想方案。通过上述三部分的整理分析,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构建中客观存在的现实困境,本文将从资金来源渠道、运行管理和内外监督等方面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构建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借鉴意见。第五部分:结语。针对以上四个部分,概括了本文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构建的核心建议,并补充了本文可能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