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界各国对于金融各领域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探讨由来已久,通过对各国资本市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考察,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旨在推动资本市场深层改革的机制。以资本市场改革为切入点,以证券领域的纠纷为抓手,构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合理可行的对话路径,是申诉专员机制(FOS)的存在意义。申诉专员机制“调处和裁定”相结合的特点使其不同于普通的纠纷解决机制而独立存在。在世界范围内,面对日益增多的金融纠纷,各国纷纷导入具有创新性的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对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的补充。申诉专员机制(Financial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能够在许多国家设立的驱动力,一方面来自投资者对于快捷、简易、低廉、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另一方面来源于金融机构本身需要一种能够独立、高效、专业的第三方来妥善处理自身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从而提高投资者的满意度,维护自身声誉,提高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制度名称上,各国申诉专员机制并没有采用统一的Ombudsman一词,但其机构大都是民间或政府主导的争议解决机构,其建立和发展大都由政府监管当局倡导和组织,并在其指导和政策帮扶下不断发展壮大,但政府监管当局并不直接介入具体业务的操作。中立的非营利性的形式助益申诉专员机构在域外资本市场稳扎稳打,步步为营。除英国对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纠纷设定了“强制性管辖权”之外,很多国家并没有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纠纷都必须提请申诉专员机构裁决。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自愿加入”是该机制的基本原则。对于认可申诉专员机制文化、自愿缴纳争议处理费用加入申诉专员机构的成员,申诉专员的介入无疑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广泛更持久的投资者信赖。前置程序的设置是各国出于防止滥诉的客观考虑,也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一步沟通提供了契机。申诉专员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对话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和解方案对于金融机构具有当然约束力也在事实上为投资者保驾护航。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目前我国可建立由政府主导先行的金融申诉专员规则,在民众逐渐建立起对新的纠纷处理机制的信心的基础上,再引入民间力量,将普通投资者对政府主导的申诉专员机制的认可和信赖相结合,以行政力量保障证券纠纷解决的强制力,逐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申诉专员机制。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锋刃和引擎,在证券纠纷其他机制运行成熟之时,可以率先将申诉专员机制的部分元素导入我国证券领域,在现有的证券专业调解的基础上,倡导证券机构在小额、简易证券纠纷中主动适用申诉专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