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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一种有利于民主和草根阶层交流的全新的媒体,也可能引起重大的社会危害。例如,互联网为诽谤性言论的传播提供了一种新的、令人不安的潜力的渠道。与传统媒体不同,在网络上发布诽谤性言论成本低、而且往往是匿名的,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不易追查。因特网的这些特性使得在网上发布诽谤性言论的现象增多,如何规制这种现象,成为各国法律普遍面临的问题。在网络的发源地——美国,已经制定了规制网络诽谤侵权的法律,并且出现了大量的判例。研究美国法上关于网络诽谤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处理相关问题的借鉴。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诽谤侵权的性质。网络上出现的诽谤性言论属于书面诽谤;诽谤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权;网络诽谤比传统方式的诽谤造成的后果往往严重的多。第二部分是网络诽谤侵权的责任构成。网络诽谤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普通的诽谤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通常证明构成诽谤应证明该言论是虚假的、被公开的、被告至少存在过失、原告是被诽谤之人。对于网络公布,适用“一次公布”规则受害人可以且应当在一次诉讼中对其遭受的所有损失求偿。第三部分是网络诽谤侵权的责任主体。网络诽谤诉讼中,不仅诽谤性言论的原始发布者会成为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也会成为侵权的责任主体。受害人可以对在网络上匿名发布诽谤性信息的人提起“无名氏之诉”,也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网络通讯端正法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更广的保护,使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第四部分是网络诽谤侵权的救济。在网络诽谤案中,原告一般会获得损害赔偿金。有些诽谤诉讼中,法院还会发出禁令。诉讼期间宣告的禁令是符合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网络时代,如何平衡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与名誉权,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科技发展,是各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新问题,我国势必也会面对这个问题。适当地分析和借鉴国外的案例和法律还是有必要的,笔者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