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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一直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学说。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下,我国司法运行方式应当采取何种定位及确立如何的司法运行机制,关涉我国司法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等问题到江苏进行调研,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能动运行机制,本文在简要介绍司法能动概念的基础上,对司法能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当前确立司法能动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及司法能力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得出下列成果与结论:在清末修律前,我国无疑秉持着司法能动,但在清末修律后,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或并行于中国大地,或交替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在当前,无论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倡导,还是“社区法官”盛行,都凸显司法能动学说将会占据着主流地位。这种已然或将然的状态,一是来自于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的认知,即从本质属性看,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必须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司法队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把司法工作放在国家大局中考虑,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二是来自于对我国现实国情的把握,而为应对社会转型期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司法权必须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社会,加强与各级组织的沟通配合,才能达到解决、化解和预防矛盾的目的。为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能动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应坚持中国特殊性问题意识,正如美国学者斯图尔特·施拉姆教授所言:“中国人需要以他们自己的方式解决他们自己问题的信念”;应合理考量西方化法律传统和中国化法律传统两个发展维度,对两种法律传统给予必要的尊重和认可,并通过沟通、交流,使两者的发展渐行渐近,而非无视我国乡村与城市二元化模式仍在较长时期存在的事实去推崇任何一种法律传统;我国立法体制虽是有序的,但也是复杂的,立法主体多、立法模式多,加之我国民俗、习惯、乡村规约等较多且杂,从而使这些渊源在调整对象、范围和功能、效力层阶有时难免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注重政策、注重调解、沣重判例三种方法论应是坚持司法能动的直观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