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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资源储备是一定的。资源的不断枯竭,我们不得不将眼光投入到更高效地利用已使用的资源,减少对原生资源的进一步开采中去。在不断探求人类发展与自然平衡的道路上,西方各国早在上世纪中期便纷纷颁布各种法令及行政措施将资源引入到良性的循环体系中,将已经被人们丢弃的废弃物重新加工让其能重新回到消费领域再一次被人们使用。原本是通过法律或强制性行政手段达到这一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废弃物重新利用逐步演变成每一位公民的基本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对现有回收利用体系做出制度设计、管理部门上的安排,但时间较为久远已不利于解决现实问题,其他各省市也纷纷推出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办法,在致力于解决自身环境与发展的问题上取得部分成效。贵州省作为一个生态环境良好的省份,在严守“生态”与“发展”两条底线的同时,不得不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入到法治化进程。本文以撰写立法说明的形式,对“贵州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提出了设想,旨在解决贵州省再生资源方面的问题,提高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立法实践经验、我国及其他省市立法情况及贵州省现实状况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必要性及可行性,对“贵州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进行了搭建,构想一部切合贵州省实情的再生资源地方法。构建这部条例旨在通过以地方法的保护形式推动贵州省朝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前进,同时引导社会各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对肆意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主体进行惩罚。这部条例力图调整省内再生资源行业中涉及到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使各方能够各司其职的履行职责,能够更好的为贵州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